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社保中心租商铺 一年租金未支付”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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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社保中心租商铺 一年租金未支付”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直面问题纠“四风” 敢作善为抓落实】鹰潭高新:社保中心租商铺 一年租金未支付?
2024年5月1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社保中心租商铺 一年租金未支付”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直面问题纠“四风” 敢作善为抓落实】鹰潭高新:社保中心租商铺 一年租金未支付?)进行分析,他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俗话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开发商将租赁物(商铺)出租之后又卖给了业主,业主是租赁物的现所有权人,业主可以直接向承租人去主张租金,承租方也可以根据租赁合同要求业主继续将租赁物进行出租。业主方和承租方如果就租赁物所产生了纠纷,且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租赁物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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