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父母在孩子卧室装监控”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01
作者:
2024年6月13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父母在孩子卧室装监控”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6月13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父母在孩子卧室装监控”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热点关注·孩子卧室装监控】江苏:高考结束 家长拆除孩子卧室监控引热议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热点关注·孩子卧室装监控】江苏:高考结束 家长拆除孩子卧室监控引热议)进行分析,他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主体或者组织不得刺探或者泄露。
如果对于未成年人,父母保护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也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生活空间和人格尊严。不得在私密环境,比如卧室安装监控设备。如果在客厅这样的公共活动区域安装则是允许的。
若父母在未征询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隐私空间,安装监控设备,同样是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隐私应该得到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要想顺利成长,必须让渡部分隐私利益,以便为家长充分行使监护权创造必要的空间。
张甜律师提醒: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长应该给予孩子应有的尊重和自由,孩子的成长不是被动式的。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与自我尊严,应当得到重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律师简介

相关新闻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1707-1710室
电话:19070172358
企业邮箱:19070172358@163.com
传真:0791-88593268
官方公众号
在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