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八期


2022年8月30日晚7点,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第八期授课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办。此次课程由我所组织策划,主题为《论恶意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我所兼职律师、南昌大学教师周良慧老师担任此次课程的主讲人,本所律师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 周老师基于理论角度,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了恶意诉讼行为,并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提出了诸多极具建设性和创新性的建议。 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概述 周老师首先解释了何为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主观恶意支配下,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利用,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接着,周老师梳理了恶意诉讼行为与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权利、侵权行为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几组概念的区别,并阐明了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 在这部分,周老师简要介绍了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其中当事人可以分类为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及实施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包括代理人,也包括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恶意诉讼行为的表现 在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立案阶段骗取管辖权;2.通过调解骗取既判力;3.滥用权利拖延诉讼进程;4.执行阶段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滥用非讼程序。 第四,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周老师表示,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反映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程序法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存在不能覆盖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不能覆盖非诚信行为的问题;2.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成文法适用的僵化以及具体适用条件存在漏洞的问题;3.当事人救济制度中存在诉讼告知义务的立法缺失问题、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的局限性的问题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存在漏洞的问题。 其次,在实体法上,以下几方面体现的尤为严重:1.适用侵权责任时存在欠缺,即存在侵权责任无法概括的内容,并且在与程序法规制衔接过程中也存在欠缺;2.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存在罪名竞合的问题以及新增罪名适用困难的问题。 第五,程序法规制的完善 为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周老师首先强调,在立案阶段就要预防恶意诉讼行为,若是该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到了诉中阶段,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非诚信行为进行约束:1.强调诉讼中的真实义务;2.加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3.增加当事人诉讼促进的义务。最后,若是恶意诉讼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司法程序,达到了其目的,此时就需要一个适用起来更加完善的第三人救济程序,基于此,周老师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2.明确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另诉的适用;3.扩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4.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的协调适用。 第六,实体法规制的完善 基于实体法角度,为阻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周老师从理论上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侵权责任的规制方面,要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从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过错要件的内容、造成损害的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四个方面完善侵权责任规制的适用,适当的时候,可以扩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其次,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新罪名的适用、完善犯罪主体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罪数形态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对恶意诉讼行为加以规制。 本期课程,周老师主要从理论角度为我们详细讲解了恶意诉讼行为及其规制方法,内容既具有丰富的理论创新性,又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深入浅出,扩展了在场律师的思维方式与角度。最后,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律师发表了讲话,他首先对周老师的到来表示了感谢,接着他谈到:“我们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实务经验,也要不断学习和扩充自身的理论知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打牢基础理论知识,今后我们办理案件才会越来越顺手,即便遇到了疑难案件也不会束手无策。” 至此,本期课程圆满结束!

2022年8月30日晚7点,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第八期授课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办。此次课程由我所组织策划,主题为《论恶意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我所兼职律师、南昌大学教师周良慧老师担任此次课程的主讲人,本所律师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

周老师基于理论角度,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了恶意诉讼行为,并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提出了诸多极具建设性和创新性的建议。

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概述

周老师首先解释了何为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主观恶意支配下,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利用,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接着,周老师梳理了恶意诉讼行为与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权利、侵权行为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几组概念的区别,并阐明了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

在这部分,周老师简要介绍了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其中当事人可以分类为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及实施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包括代理人,也包括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恶意诉讼行为的表现

在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立案阶段骗取管辖权;2.通过调解骗取既判力;3.滥用权利拖延诉讼进程;4.执行阶段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滥用非讼程序。

第四,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周老师表示,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反映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程序法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存在不能覆盖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不能覆盖非诚信行为的问题;2.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成文法适用的僵化以及具体适用条件存在漏洞的问题;3.当事人救济制度中存在诉讼告知义务的立法缺失问题、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的局限性的问题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存在漏洞的问题。

其次,在实体法上,以下几方面体现的尤为严重:1.适用侵权责任时存在欠缺,即存在侵权责任无法概括的内容,并且在与程序法规制衔接过程中也存在欠缺;2.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存在罪名竞合的问题以及新增罪名适用困难的问题。

第五,程序法规制的完善

为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周老师首先强调在立案阶段就要预防恶意诉讼行为,若是该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到了诉中阶段,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非诚信行为进行约束:1.强调诉讼中的真实义务;2.加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3.增加当事人诉讼促进的义务。最后,若是恶意诉讼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司法程序,达到了其目的,此时就需要一个适用起来更加完善的第三人救济程序,基于此,周老师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2.明确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另诉的适用;3.扩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4.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的协调适用。

第六,实体法规制的完善

基于实体法角度,为阻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周老师从理论上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侵权责任的规制方面,要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从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过错要件的内容、造成损害的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四个方面完善侵权责任规制的适用,适当的时候,可以扩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其次,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新罪名的适用、完善犯罪主体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罪数形态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对恶意诉讼行为加以规制。

本期课程,周老师主要从理论角度为我们详细讲解了恶意诉讼行为及其规制方法,内容既具有丰富的理论创新性,又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深入浅出,扩展了在场律师的思维方式与角度。最后,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律师发表了讲话,他首先对周老师的到来表示了感谢,接着他谈到:“我们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实务经验,也要不断学习和扩充自身的理论知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打牢基础理论知识,今后我们办理案件才会越来越顺手,即便遇到了疑难案件也不会束手无策。

至此,本期课程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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