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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 | 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全所人员集中收看党的二十大开幕盛况
2022年10月16日上午10时,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组织全所人员在华商南昌分所党员活动室集中收看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盛况,第一时间掌握会议精神。
10-19
2022
喜迎二十大,奋进新征程|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顺利开展模拟法庭系列活动
喜迎二十大,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培养新时代法治人才。为此,2022年10月11日晚18时30分,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举办模拟法庭演练活动,提高青年律师及实习律师的出庭应诉能力与办案水平,加强律所学习氛围,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10-13
动态|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十期
2022年9月27日18点30分,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十期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如期举办。本期课程主题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务分享》,我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律师担任主讲人。本所律师积极参加了此次学习。
09-28
动态|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九期
2022年9月20日19点,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九期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如期举办。本期课程由我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罗伟律师担任主讲人,本所律师积极报名参加了此次学习。
09-23
华商动态|加强律所交流,共促法律服务——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黄健律师一行前往华商(佛山)分所交流学习
2022年9月7日,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黄健律师及实习律师颜凯意一行到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华商佛山分所执行主任吴小辉、运营部萧震、吴锦山对我所到来人员热情接待并陪同参观律所。
09-15
喜报|我所成功入围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9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2年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晋级和增补入册名单的公告,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成功增补为三级管理人。
动态|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回顾
七月,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第二阶段系列课程如约而至。这一阶段的课程我们邀请的是在高校任教的老师,为我所青年律师授课。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华商律师积极为青年律师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为青年律师培养法律文化涵养,提升专业知识,从而达到业务能力专业化。 行而不辍,未来可期!接下来就让我们回顾一下这四期的精彩课程:
09-02
动态|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系列课程之第八期
2022年8月30日晚7点,华商(南昌)分所讲师团第八期授课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办。此次课程由我所组织策划,主题为《论恶意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我所兼职律师、南昌大学教师周良慧老师担任此次课程的主讲人,本所律师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 周老师基于理论角度,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了恶意诉讼行为,并为规制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提出了诸多极具建设性和创新性的建议。 第一,恶意诉讼行为概述 周老师首先解释了何为恶意诉讼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主观恶意支配下,实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利用,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接着,周老师梳理了恶意诉讼行为与虚假诉讼、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权利、侵权行为及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这几组概念的区别,并阐明了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二,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 在这部分,周老师简要介绍了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其中当事人可以分类为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及实施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包括代理人,也包括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三,恶意诉讼行为的表现 在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立案阶段骗取管辖权;2.通过调解骗取既判力;3.滥用权利拖延诉讼进程;4.执行阶段逃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5.滥用非讼程序。 第四,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周老师表示,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反映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程序法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存在不能覆盖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不能覆盖非诚信行为的问题;2.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成文法适用的僵化以及具体适用条件存在漏洞的问题;3.当事人救济制度中存在诉讼告知义务的立法缺失问题、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的局限性的问题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存在漏洞的问题。 其次,在实体法上,以下几方面体现的尤为严重:1.适用侵权责任时存在欠缺,即存在侵权责任无法概括的内容,并且在与程序法规制衔接过程中也存在欠缺;2.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存在罪名竞合的问题以及新增罪名适用困难的问题。 第五,程序法规制的完善 为从程序上规制恶意诉讼行为,周老师首先强调,在立案阶段就要预防恶意诉讼行为,若是该恶意诉讼行为进行到了诉中阶段,则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式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非诚信行为进行约束:1.强调诉讼中的真实义务;2.加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3.增加当事人诉讼促进的义务。最后,若是恶意诉讼行为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司法程序,达到了其目的,此时就需要一个适用起来更加完善的第三人救济程序,基于此,周老师提出了以下四点建议:1.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2.明确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另诉的适用;3.扩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4.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的协调适用。 第六,实体法规制的完善 基于实体法角度,为阻止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周老师从理论上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在侵权责任的规制方面,要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从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过错要件的内容、造成损害的范围、因果关系的认定四个方面完善侵权责任规制的适用,适当的时候,可以扩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其次,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新罪名的适用、完善犯罪主体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认定以及罪数形态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对恶意诉讼行为加以规制。 本期课程,周老师主要从理论角度为我们详细讲解了恶意诉讼行为及其规制方法,内容既具有丰富的理论创新性,又具有足够的理论深度,深入浅出,扩展了在场律师的思维方式与角度。最后,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律师发表了讲话,他首先对周老师的到来表示了感谢,接着他谈到:“我们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实务经验,也要不断学习和扩充自身的理论知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打牢基础理论知识,今后我们办理案件才会越来越顺手,即便遇到了疑难案件也不会束手无策。” 至此,本期课程圆满结束!
09-01
动态|华商(南昌)分所保险专题讲座(二)
2022年8月23日18时30分,华商(南昌)分所保险专题讲座(二)在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保险法课程的主题是《保险理赔》,朱业求老师受我所邀请担任此次主讲人。本期课程开放了线上学习通道,我所律师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积极参与了此次学习。 朱业求老师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务及理赔实务经验,曾在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任职八年,担任平安产险江西分公司责任险业务部团队经理一职,现任职于江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本期课程,朱老师开篇以流程图的形式,详细介绍了财产险理赔的内部流程及外部流程,形象生动,简单易懂。接着,朱老师列举了实践中发生过的三个保险法经典案例,加强了我们对保险理赔流程的理解,并改变了我们对保险公司理赔难的刻板印象。 课程结束后,在场律师积极与朱老师互动交流,提出问题,我所管委会副主任杨建律师表示:“通过这两期保险法知识分享的课程,相信在场的律师对于保险法领域的业务有了新的认识,保险领域的业务远比我们想象的丰富,并且该领域内的某些业务也具有一定的行业壁垒,对于不熟悉该领域的律师,是无法接触此类案源,或者即便接触到了此类案源也会一头雾水,不知所措。此外,经过这两期课程的学习,我们律师对保险种类有了更加全面且深入的了解,加之为员工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公司的选择,在今后服务顾问单位时,我们律师可以有效地为顾问单位推荐合适的保险,以达到为顾问单位开支节流的同时,为顾问单位预防潜在的劳动用工风险,这样也能在顾问单位体现并增加我们律师的专业价值。” 最后,在座律师纷纷致以热烈的掌声以表示对朱业求老师此次知识分享的感谢。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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