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紫薯袭车”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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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6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紫薯袭车”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南昌青山湖:两袋紫薯从天而降 楼下车辆被砸坏
2024年2月6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紫薯袭车”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紫薯袭车”事件)进行分析,他指出:本次事例当中,当事人在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物业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或者防护义务,那么也需要根据其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车辆如果不是停在规划停车位内,则自身也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可以先自行收集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其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视频,证明其车辆受损和高空坠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筑物使用者的身份信息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先行理赔,保险公司理赔完之后,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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