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 ‘预约金’ 变 ‘定金’ ”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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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预约金’变‘定金’”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2月1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预约金’变‘定金’”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南昌经开:意向购房交的“预约金” 想退款怎么成“定金”?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南昌经开:意向购房交的“预约金” 想退款怎么成“定金”?)进行分析,他指出:预订款与《民法典》当中的定金是有区别的。如果交的是定金则适用于定金罚则,使用其他名称或称呼的款项都不构成《民法典》中所称的“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他的“预约金”、“订金”等词语只能适用合同的相应款项的约束。本次事例当中,若购房者想要解除合同,那么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开发商的实际损失或者购房者的违约获利为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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