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捡到14万元的项链后丢弃,摊上事儿了”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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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3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捡到14万元的项链后丢弃,摊上事儿了”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2月23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捡到14万元的项链后丢弃,摊上事儿了”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上海:捡到14万元的项链后丢弃 摊上事儿了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及三百一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上海:捡到14万元的项链后丢弃 摊上事儿了)进行分析,他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给遗失物的权利人,在返还遗失物之前,拾得人负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本次事例中,拾得人拾得项链后又丢弃,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当根据项链的价值和拾得人过错对权利人进行赔偿,项链价值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酌定或者权利人申请鉴定。
律师提醒,如果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了他人遗失了的物品,应当及时交给场所管理员或公安机关。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也请尽到谨慎保管义务,切勿贪图小利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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