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恋爱返还金”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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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恋爱返还金”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3月7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恋爱返还金”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南昌:热恋期间给女友赠送财物 分手后他想要回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南昌:热恋期间给女友赠送财物 分手后他想要回)进行分析,他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自财产转移之时开始生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财产一旦发生转移赠与的行为是不能撤销的。男孩向女孩转款并赠送礼物的行为,当女孩收款或者收到礼物之后,那么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发生法律效力。自此,男孩可能无法撤销赠与行为。这礼物属于女孩个人所有,在恋爱当中属于赠与的金钱、礼物,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则这些金额或者东西属于对方单独所有,是无需返还的。
对于男孩发出的“5200”、“1314”等有特殊意义的红包,一般都会被认定是赠与行为,对于普通金额的转账,若男孩需要对方归还则需要举证证明这些金额属于借款或者其他性质。如果要认定是借贷关系,一定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单方面主张借款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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