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预付式消费多套路”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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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预付式消费多套路”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6月28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预付式消费多套路”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南昌青山湖:“18.8元洗剪吹”吸引多人充值 消费时理发店却说收钱的人“跑路”了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南昌青山湖:“18.8元洗剪吹”吸引多人充值 消费时理发店却说收钱的人“跑路”了)进行分析,他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店家在收款之后,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店家不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说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双方先前约定的话,店家就需要向消费者来返还收取的预付款,这是一起很典型的“预付式消费”事件。
在本次事例当中,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描述,店家租用经营者的场地对外开展业务,店家和经营者之间并没有做一个明显的区分,并且店家还用经营者店名对外进行宣传,可以认作是店家违法使用了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店家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甜律师提醒:本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卷款跑路”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还规定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跑路”,场地出租者不能提供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承担偿还剩余预付款本息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选择消费模式的时候,尽量不要选择预付式消费,如果选择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小知识: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近年来,不少商家以打折、优惠、赠送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随之而来的收款不退、服务缩水、卷款跑路等预付式消费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也在进一步完善。今年7月1号将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应订立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和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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