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投喂动物却遭索赔”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7月25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投喂动物却遭索赔”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7月25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投喂动物却遭索赔”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投喂动物却遭索赔)进行分析,他指出:球馆经营者在发现球馆教练肖某某喂猫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在球馆门口附近相对固定位置投喂猫,对肖某某的行为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球馆安全隐患。

球馆有猫进出,但经营公司未预见到猫进入球馆可能带来的危险,亦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猫进入球馆,与涉案猫进入球馆、造成吴某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肖某某作为专职羽毛球教练,较一般人更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对于安全性的要求,然而却在球馆厕所门口附近区域长期投喂涉案猫,并对该猫进行关心和照料,与简单投喂存在明显区别,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涉案猫的活动范围,使得涉案猫习惯性于此地徘徊逗留,增加了涉案猫进入球馆的可能性,肖某某作为危险源的引入者,亦具有过错。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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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ALT信息: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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