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律解读
- 分类:张律说法
- 作者: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1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23年7月6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律解读。
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律解读
【概要描述】2023年7月6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律解读。
- 分类:张律说法
- 作者: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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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6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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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 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九江浔阳:半夜三条蜈蚣爬上床 住客被咬伤已治一万余)进行分析,他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事件上,如果说被侵权人是在宾馆里被蜈蚣咬伤的话,那么宾馆是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的。其次是要区分蜈蚣的来源,如果是因为宾馆自身的原因,它比如说卫生不过关,宾馆要承担一个主要甚至全部责任的,如果是顾客携带的蜈蚣的话,那么顾客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宾馆也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甜
合伙人律师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曾获南昌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江西省律师辩论赛冠军等荣誉称号,《晚间800》《都市现场》特邀律师、江西省物流业物流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导师、南昌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委员。多次为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十余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涵盖:建筑劳务、塑料生产、钢材加工、广告传媒、餐饮管理、汽修汽配、教育培训、物流运输、资产投资、电子科技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婚姻纠纷、公司股权架构等。
联系方式:151791053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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