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进行法律解读
- 分类:张律说法
- 作者: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27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23年7月23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组的采访,就“《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进行法律解读。
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进行法律解读
【概要描述】2023年7月23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组的采访,就“《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进行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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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3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都市现场》栏目组的采访,就“《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进行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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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南昌县:大学生暑假工第一天 不慎被铁架划伤缝两针)进行分析,他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认定有三个主要的因素。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学生利用假期勤工俭学,在不认定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事故导致受伤的话,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有残疾赔偿金等,但是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在事故当中的过错,对责任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甜
合伙人律师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曾获南昌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江西省律师辩论赛冠军等荣誉称号,《晚间800》《都市现场》特邀律师、江西省物流业物流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导师、南昌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委员。多次为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企或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十余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涵盖:建筑劳务、塑料生产、钢材加工、广告传媒、餐饮管理、汽修汽配、教育培训、物流运输、资产投资、电子科技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婚姻纠纷、公司股权架构等。
联系方式:151791053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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