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的维权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 分类:张律说法
- 作者: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24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2023年8月20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的维权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华商动态 | 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采访:就“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的维权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概要描述】2023年8月20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的维权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 分类:张律说法
- 作者:广东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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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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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0日,我所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电视台的采访,就“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后的维权问题”进行法律解读。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南昌:超市买到过期干脆面 两男子索赔2000元被拒)进行分析,他指出:消费者买到变质或者过期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索要赔偿的数额一般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产生的损失包括因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所支付的价款,因此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如果严重的话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张甜律师建议:消费者一旦遇上此类问题,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或者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利。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对于“碰瓷式打假”是并不支持和倡导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甜
合伙人律师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获得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曾获南昌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江西省律师辩论赛冠军等荣誉称号,《晚间800》《都市现场》特邀律师、江西省物流业物流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理事会理事、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学生成长导师、南昌市新的社会阶层联谊会委员。多次为江西广播电视台、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担任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江西联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十余家民营企业法律顾问,行业涵盖:建筑劳务、塑料生产、钢材加工、广告传媒、餐饮管理、汽修汽配、教育培训、物流运输、资产投资、电子科技等。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建筑与房地产纠纷、劳动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婚姻纠纷、公司股权架构等。
联系方式:151791053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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