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团队协作,专业与经验的完美结合
- 分类: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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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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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案情介绍】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公(高)诉字〔2018〕0027号对刘某、句某、陈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称:2017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议,与句某、陈某商量,由句某具体负责实施,盗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铺设在南昌市各个商家店面里的共享充电宝设备,再由刘某负责销赃,陈某负责部分资金支持。随后,句某租了24辆微型面包车,搭载90名自己招募来的南昌工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团队协作,专业与经验的完美结合
【概要描述】【案情介绍】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公(高)诉字〔2018〕0027号对刘某、句某、陈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称:2017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议,与句某、陈某商量,由句某具体负责实施,盗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铺设在南昌市各个商家店面里的共享充电宝设备,再由刘某负责销赃,陈某负责部分资金支持。随后,句某租了24辆微型面包车,搭载90名自己招募来的南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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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高公(高)诉字〔2018〕0027号对刘某、句某、陈某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称:2017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提议,与句某、陈某商量,由句某具体负责实施,盗窃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铺设在南昌市各个商家店面里的共享充电宝设备,再由刘某负责销赃,陈某负责部分资金支持。随后,句某租了24辆微型面包车,搭载90名自己招募来的南昌工程学院的学生,冒充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分若干个组沿着地铁一号线及老福山附近的各个铺设了共享充电宝设备商家内拆除共享充电宝设备机柜共计92个,各类充电宝共计514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10元。
【添翼工作】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刘某和陈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刘某、陈某本人同意,派出汤方紫律师作为刘某的辩护人,胡素珍和常媛律师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各辩护人在查阅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之后,在刑辩团队长徐伟俊律师的组织下,刑辩团队所有成员积极参与案件讨论,确定辩护方向,制定辩护方案。经刑辩团队对案情的充分研判,认为本案公安侦查阶段存在侦查程序不合法、且认定刘某、陈某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各辩护人在徐伟俊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撰写了法律意见书送交检察院。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刑辩团队又对补侦材料认真研究,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陈某参与犯罪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遂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以上观点均被检察院采纳。
【案件结果及相关法规】
高新检刑不诉〔2018〕20号《不起诉决定书》部分摘要:
……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刘某、陈某与句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陈某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4条 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
第171 条 -4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亮点】
本案完美收官,是刑辩团队组建不久第一个成功案例,这体现了团队的团结、协作、专业、敬业,充分发挥了每一位成员的聪明才智,既有资深律师的经验与敏锐,又有年轻律师的专业与高效。我所刑辩团队将在不断锤炼中成长。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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