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维修空调意外摔落”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7月30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维修空调意外摔落”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7月30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维修空调意外摔落”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民法典在身边】南昌:上门维修空调 不料从楼梯摔下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民法典在身边】南昌:上门维修空调 不料从楼梯摔下)进行分析,他指出:在本次事例当中,梯子是由接受劳务方提供,接受劳务方没有事先对于梯子进行安全隐患的排除,那么其应当根据其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供劳务方在提供劳务之前,没有对梯子进行安全检查,那么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因为梯子是由物业公司提供,若物业公司应知或明知梯子存在安全隐患,但依旧选择出借那么物业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可以主张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话,还有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对于这些费用,再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按照相应比例来承担责任。

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是不纳入医保范围的,但是如果说伤者已经走了医保的话,那么伤者就不能再向责任方去主张医疗费,而是由医保机构向责任方去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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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ALT信息: 华商(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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