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 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采访:就“恶犬袭人”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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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恶犬袭人”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2024年7月9日,我所党支部副书记、合伙人律师张甜接受江西广播电视台的采访,就“恶犬袭人”事件进行法律解读。

都市现场20240709(新闻在视频第23分钟)
采访中,张甜律师介绍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张甜律师结合一则典型案例(【暑假来了·安全提醒】长沙某小区闯入恶犬咬伤多人)进行分析,他指出:如果狗是有主人的,那么狗主人通常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狗主人对其饲养的狗有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狗伤人。
如果狗是流浪狗,且小区物业管理方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例如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流浪狗在小区内的存在,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那么小区物业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被咬的人自身存在故意挑逗、激怒狗等过错行为,可能会减轻狗主人或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被咬的人主张的赔偿范围可以包括被狗咬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如果构成伤残,还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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